省政府办公厅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全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地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承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即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中,普通大学生中央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余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大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5元,其余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其中5元由医疗救助安排),个人不缴费。今后,大学生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费用的增长等因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和教育部门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