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网综合资讯频道   -卫生部就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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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函,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合食品添加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复合食品添加剂 blended food additives。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2.2 辅料 adjuvant

      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所使用的终端食品中不发挥作用。

      3 命名原则

      3.1 由功能相同的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目标功能命名。即“复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合着色剂、复合防腐剂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可以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目标功能或者主要目标功能命名,也可以以发挥作用的终端食品类别命名,如复合冰淇淋稳定剂、复合面包改良剂等。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的公告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4.1.2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

      4.2 感官要求

      产品应具有应有的形态、色泽,不得有异味、异臭,无腐败及霉变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为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4.3污染物限量

      4.3.1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污染物指标项目应包含用于复合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污染物项目。

      4.3.2 各污染物项目的指标应等于或严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中该项目的限量值及其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所占比例进行加权计算而得到的限量值,并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若加权计算所得结果低于所有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限量值,则以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的最低限量值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中该项目的限量值。

      4.4 微生物限量

      复合食品添加剂要求的微生物指标项目应包含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致病菌项目,各项目指标的要求应符合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要求。

      5 标识

      5.1 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包含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5.1.1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5.1.2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零售环节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5.1.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1.4 保质期;

      5.1.5 产品标准代号;

      5.1.6 贮存条件;

      5.1.7 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5.1.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5.1.9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零售环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5.1.10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以上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

      根据卫政法函162号通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列入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共同组织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按照卫监督食便函375号和卫政法函162号通知要求,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作为标准制定的组织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对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4月间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方征求对制定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组成由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相关人员、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专家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2) 起草工作组在广泛调研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该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包括:标准名称、使用范围、定义和术语、命名原则、要求和标识等内容,形成标准草案的基本框架。

      3) 起草工作组依据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多次对该标准草案进行研讨并修改文本,于2010年4月中旬完成标准草案修改稿。2010年4月底,又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进一步采纳相关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齐庆中、薛毅、李惠宜、杜雅正、孙谨、杜鉴、严卫星、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 起草人员负责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的查阅、收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征集、整理和归纳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结合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特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据起草工作组查阅和掌握资料,目前国际上没有复合食品添加剂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

      四.标准制定与起草原则

      (一)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符合并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二)以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原则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近年来国内外发展速度最快且品种创新活跃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具有良好的协同、增效、互补作用和使用便捷等特点,其产品在国内外食品加工中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需求量不断增加。为保证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在该标准中明确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通用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水平,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经营。

      (三)体现通用性和适用性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根据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经营的现状,提出控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通用要求及指标,最大程度地覆盖现有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内容、参数、公式、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说明如下:

      1.标准名称:

      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本标准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2.范围:

      由于食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另有规定,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除食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之外的所有复合食品添加剂。

      3.定义与术语

      为了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现状,在标准中确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和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辅料的定义。

      4.命名原则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在复合过程中既有单一功能的多种食品添加剂单品的复合,也有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单品或功能不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单品的复合,同时,亦有针对食品产品的食品添加剂单品复合。因此,根据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功能特性和应用对象,对上述不同情况规定产品命名的原则,便于产品标识的统一。

      5.要求

      在标准中,针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现状和对产品安全、质量控制的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产品安全质量的要求,参照相关标准规定,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质量提出四项要求,即: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要求和微生物限量要求。

      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单品和辅料种类繁多,其生产原料及生产工艺差异较大(化学合成、天然动植物提取、微生物发酵等),复合添加剂本身的性状及剂型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保证复合食品添加剂安全生产和使用的前提下,本标准中对各项安全指标仅提出通用的基本要求以及有害物的加权计算规定。

      6.标识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要求,标准规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包括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的内容和通用要求,同时考虑到食品添加剂大多是供应给食品加工企业的特性,对零售和非零售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提出不同的要求。

      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在本标准草稿的起草和形成过程中,先后多次召开过由行业专家、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要求参会的专家和企业代表反馈书面意见和建议。参会的广州美晨、上海厉成、桂林红星、河南中大、山东福田、河北晨光等国内生产企业;帝斯曼、丹尼斯克、诺维信、森馨、嘉吉等国外生产企业以及可口可乐、伊利、安利等应用企业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书面反馈了他们的意见。根据所反馈的意见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对标准草稿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修改了多数条款的内容或文字表述,主要变动如下:

      (一)在标准草稿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包装、运输、贮存和标识等8部分内容基础上,去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产品分类、检验方法和包装、运输、贮存四部分内容;将原草稿要求内容中的命名原则单独列出,形成现在征求意见稿的5大部分内容。

      (二)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没有采纳部分企业提出的应包含一种食品添加剂与其它辅料混合而成的产品在内的意见。

      (三)针对反馈意见中污染物限量和微生物限量差异较大的情况,最后的征求意见稿将污染物限量和微生物限量修改成控制产品污染物和有害微生物的原则,即:(1)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污染物和微生物指标应包含用于复合的食品添加剂单品的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污染物和致病菌项目;(2)污染物指标项目的数值应不高于用于复合的食品添加剂单品和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限量以及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所占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得到的限量值;(3)致病菌指标项目的要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单品和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要求。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对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识做出规定。同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区别标识零售与非零售以及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

      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无

      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国内外近年来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速度最快和品种创新最多的产品,由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具有协同、增效作用明显,功能多样化和使用方便等特点,在食品加工制造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我国食品工业的高速稳定发展和食品产品的更新换代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在复合食品添加剂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权威和统一的通用标准,造成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定义和要求等方面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影响产品进一步的发展,不利于对这类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因此,为了促进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正常发展,规范相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保证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希望尽快实施该通用标准,加大对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推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九.其它应与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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