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现将第二批药品价格复核及药品价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内容及时间。品种范围为国家尚未公布价格或执行试行价格,以及其它需复核的药品(详见附件),复核内容包括生产成本、出厂(口岸)价格、供货价、中标价、实际零售价等。企业应在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广东省
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 的“普通定价申报”系统中申报后,再向我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书面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对未按时申报的药品,我局将以
招标交易的品种剂型规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剂型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核定价格。
二、申报材料要求。第二批复核药品价格申报以及日常药品价格调定价申请需填报的表格、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审批程序等事项,均按照《关于开展第一批药品价格复核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10〕550号)规定执行。
凡属于新上市、新剂型以及提价品种(包括粤价函〔2010〕550号文专项调查的品种),需提交经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处罚、处分)审核盖章的成本价格调查审核报告。
企业提供的资料如需保密,应予以注明。属国家定价权限的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补充规格品申报,只需填报相关表格及提供加盖公章的材料复印件,不需核对相关进货、销售发票原件。
原已在“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上申报而未审核公布的药品价格,因现行申报价格须填报的材料与之前不同,请申请单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
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成本价格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
三、材料审核及受理。企业在网上申报获得受理号后,请按预约时间到我局价格业务受理大厅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份,同时在材料封面首页右上角打上受理号。经审核与网上填报资料一致,材料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回执视为正式受理。企业难以提供相关发票原件的(包括粤价函[2010]550号文的复核品种),应提交经公证处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原件。
四、审批结果查询。对企业申报的药品价格,我局将集中审核公布。具体的价格方案公示以及受理审批情况,将分别在广东价格信息网首页、“差别定价申报” 和“普通定价申报”系统栏目中通告,申报企业可根据受理号及时进行查询。
五、药品价格申报。今后日常药品价格调定价申请均通过 “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分类进行申报。
差别定价药品(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价格,包括国家和我省已公布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以及差别定价补充规格)与普通定价药品的价格申报,分别进入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的“差别定价申报” 、“普通定价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并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