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对国家发改委未列剂型和规格的48种消化类药品明确了最高零售限价,从下月起,这48种药品也将执行最高零售限价。这是惠及全省患者的好消息。
然而,各地的经验表明,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刚刚限价的药品马上就退出流通领域了,取而代之的是更高价的药。谁都清楚,今天消失了的药片明天换个包装、改个名目还会堂而皇之地再现,价格卖得更高——“轮回”增加的成本当然是谁吃药谁负担。事实就是,一些成本价不高的药品经过一级、二级代理商和终端销售的不断加价,再加上医院、药店的进场费、给采购促销人员的提成甚至一些公关费用之后,药品的价格就会被大幅抬高起来。如此算来,如果一些出厂贵而限价后利润薄的药,肯定是谁卖谁赔本。
另一方面,无论是医院还是药店,谁都不愿意也不敢触碰限价高压线。为了不吃亏,只能选择哪种药品被限价,就停售哪种药品,以至于一些好药因“医药销售和扭曲的利益链”而消失,结果是价格虽降,百姓却无福消受。
近些年,为了平抑药价,国家给2000多种药品制定了相应的最高指导价格。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一指导价的定价并不准确,往往比药品的生产成本高出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就等于在客观上为“中间环节”留出了充足的利润空间。于是,在当今的市场上,价格还是那个价格,营销模式也丝毫没有发生变化。商家也都各自打着小算盘,允许卖50元的药为何要卖5元?但最高指导价却反而成为了各大医院的定价指南,使药品的高利润变得更加合法化。
而实际上,药品从制药厂出来,在出厂价上加上15%到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再加上20%至25%到医院,医院在零售时又会加价10%左右,而后再有回扣从中作祟,这样一算,消费者所买的100元的药品中就可能有50%多的钱放进了“黑洞”。
笔者认为,药品最高限价还是应该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实实在在降低药品的虚高成分。如果最高限价比现实的药品价格还高甚至高几倍,那么最高限价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一般的药价控制是针对通用名(即药的主要成分)的,而不是商品名,因而单纯改变商品名不能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如果想让相同成分的药品提高价格,只有改变剂型,如把分散片改成缓释片,把片剂改成胶囊、颗粒、泡腾片等,以区别于被政府限制价格的产品。
虽说,剂型的改变需要国家药监部门审批,但从现实来看,审批通过的例子比比皆是。于是造成了“‘片剂’倒下了、同样成分的‘胶囊’‘颗粒’站起来”这种怪现象,目的就是逃避“限价令”,维持药品的高价格。所以笔者认为,要想剥掉药品虚假漂亮的外衣,抑制药价虚高的怪状,就必须健全药品审批、生产、流通、管理机制,并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开始抓起。
总之,别让限制药品价格只成为表面功夫,而是要真正让老百姓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压力。如今“以药养医”体制已实行几十年,想要看到效果还有很艰辛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