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网综合资讯频道   -国药一致虚假陈述 股民受损金额或超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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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获悉,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接到多名股民委托,将就国药一致(000028)虚假陈述一事向法院提请索赔。2011年10月12日,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药一致2009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诸多违规情况,为此,财政部对国药一致进行了行政处罚。

      有权起诉股民达数千人

      2011年10月19日,国药一致发布了《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和公司整改情况的公告》。其后,多名股民就此事项咨询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本日)期间买入国药一致股票,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刘国华律师表示。

      资料显示,2011年3月,国药一致流通股为23325.75万股,股东人数为一万多,根据股价落差及流通股数推算,刘国华律师估计有权提起诉讼的股民人数可能有数千,股民受损金额可能高达数亿元。但由于目前时间较为紧急,而有些股民考虑到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或被动的放弃起诉,更主要的是,绝大部分受损股民根本不知道可以就此索赔。

      “获赔几率较高”

      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已有大概六十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其中不乏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科龙等。截至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一万,涉及金额超过十二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中捷股份案、杭萧钢构案、广汽长丰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所以,相对于很多其他类别的经济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算是非常高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强调: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刘国华律师介绍,2012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中,陈艳军等诉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排在首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两年期间内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的调解案件中评选出的,供全国法院学习借鉴。这也清晰的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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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该如何确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准日为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就本案而言,由于从2011年3月22日起算,截至2012年2月15日,国药一致股票的换手率累计刚刚超过100%,因此,2012年2月15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得出,基准价应为26.64元。

      2、投资者如何计算自己存在的投资差额损失?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含该日)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1年2月15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26.64元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即如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以36.64元买入10000股,在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2月15日以29.64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7万元;如在2012年2月15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投资差额损失为10万元。

      所以,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3月22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1年3月22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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