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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包装医械配套产品的定性与处理2012年06月11日08:39医药经济报作者:谢姚续 陈艳

        案情

        大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配套进气器件,其外包装只标示了产品名称、批号、效期,未标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号。经调查,生产企业是按经营公司的要求,将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的进气装置进行独立包装,并单独存放,供医疗机构用于玻璃或塑料瓶包装的输液静脉滴注,软袋输液时,则不用配套用的进气器件,对此大丰局进行了调查处理。

        观点碰撞

        将医疗器械分开包装并单独销售,其行为是否违法,该产品应如何定性、法律条款应如何选择,执法人员在合议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属于医疗器械。将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的进气装置独立出来,并单独包装存放,供临床玻璃或塑料瓶包装的输液静脉滴注用,其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因此,应将该产品定性为无证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是经过注册的合法医疗器械。作为整体注册的医疗器械,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配件不一定要注册。该批产品只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配套进气装置,并非独立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中,对配套件均无明文规定必须注册。因此,该产品应视作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产品定性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应当申请审批注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表中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内所列出的组合部件,在不改变组合形式和预期用途的情况下单独销售的,可以免予单独注册的规定。但是,本案中的配套用进气器件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了进气器件的输液器将减少临床输液的适用范围,产品性能结构将随之而改变。笔者个人认为:一个合法医疗器械产品,最小包装单元或包装组合,应包含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结构与组成的全部内容,不能改变产品的性能结构与组成。

        该产品将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中的进气装置独立出来,并单独进行包装,有违最小独立包装单元不能改变产品的性能结构与组成的共识,并与医疗器械注册和包装的一般常识不符。此件独立包装的产品应视作一种医疗器械产品。

        依法说案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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