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微山县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给予报销的制度。门诊统筹适用于全县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筹集,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门诊起付标准为3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城驻地的单位,选择医院时以中医院、城东医院、夏镇社区服务中心为主,各乡镇以乡镇定点卫生院为主。参保人员可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一年一定,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邓炜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