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管理制度,严禁发布虚假信息和违法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网站主办单位应当确定2名以上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的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定期接受相关法规和业务培训。
《通知》明确,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要对本单位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进行审查,查验各类药品信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核实药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药品信息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签署对发布药品信息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互联网药品信息审查员出具的同意发布药品信息的书面意见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档案的组成内容,应自药品信息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备查。
责任编辑:刘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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