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投标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并上网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收受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钱物等行为,有接受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学术研讨交流等,以及索取或收受钱物、谋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等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卫文)
责任编辑:刘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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