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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网上药店的经营资质,该《意见稿》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意见稿》还规定,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观点认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一旦实施,将对快速发展的医药电子商务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但对实体药店而言,或将面临新的挑战。
     
      17日下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医药协会以及老百姓大药房等行业内数十家行业协会组织、国内医药零售连锁企业,齐聚长沙,就《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
     
      网售处方药的多方意见
     
      记者注意到,一直以来,出于用药安全方面的考虑,国家对于互联网售药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处方药更是完全禁止销售。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07年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而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第8条明确指出:“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这也意味着,如《征求意见稿》通过并实施,网上不得销售处方药的禁忌将被彻底打破。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多位长沙市民表示,由于药品同其他商品性质不同,关乎健康及生命,由此,他们会考虑通过医生开药,一些常用药会选择到正规药房购买。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全国多地医药行业协会及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代表们表示,药品是特殊商品,保障用药安全是第一要务,现阶段,一些实体药店温湿度尚且难以满足药品储存需求,运输环节更是因为缺乏必要的车辆、保温降温设备等条件而难以满足要求。如果降低网上药店准入门槛,药品配送过程的运输条件难以保证,将直接威胁药品内在质量。
     
      他们认为,目前,药品零售行业实体药店小多散乱现象并未根本改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虽然药监部门加大了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但包括药品经营领域在内的药品行业违法行为仍呈高发态势。
     
      同时,当前普通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条件达不到药品配送要求,药品在配送途中的风险也难以管控。
     
      此外,现阶段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并未与外界全面联网,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存在体制障碍。网上药店难以直接拿到处方,只能通过视频、传真等方式传递纸质处方并进行审核,处方真实、合法性难以鉴别,甚至是开具处方者是否真正拥有处方权都不易查询,使处方合法性审核困难,也使监管难度加大。
     
      他们还说,网上售药政策实施后,由于药店审批采取属地化管理的方式,各地准入条件、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放宽网上药店准入标准后,各地区监管要求也将存在差异,而网上药店的业务范围可以遍布全国,因此可能出现网上药店在监管要求较低的地域集中扎堆的情况。这些以较低门槛进入市场的网上药店,与其他的地区要求较高的实体店进行销售,影响实体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业内人士建议先试点再推广
     
      从国外情况看,各国对网上售药的态度并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国完全禁止网上售药,英国、荷兰则基本持放开态度。
     
      目前国外互联网药品监管模式,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主义”,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团主义”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主义”三大模式。
     
      但记者了解到,这三大模式中,均存在优缺点。如“美国模式”的缺点是过于倚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政府难以在事前发现互联网药品安全风险,只能被动地事后介入。“英国模式”存在政企关系过于紧密,可能造成产业界对监管部门的“俘获”。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认为,网上销售处方药,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可以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准入管理规范、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记录的的合法网上药店,作为销售处方药的试点企业。先行选择安全性、稳定性好,不容易导致滥用的处方药作为首批试点品种,然后再逐步向其他品种延伸。而含麻黄碱类药品、注射剂、对储存有特殊要求以及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品种,绝对不宜纳入网上销售范围。
     
      “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到‘放管结合’,无论是国内现实还是国外经验,需采取循序渐进并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开网上药品销售限制,才能科学地促进和监管网上售药。”受访的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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