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网综合资讯频道   -苏州医药价改后药价就该降?回应: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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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餐厅就餐被收取1元空气净化费,这是何道理?家住一楼,从未使用电梯,每月缴纳的物业费中却包含了电梯使用费,这是否合理?……昨天,苏州市物价 局发布了11月价格投诉举报统计,全市共受理价格信访举报1706件,比上一月1545件增加161件,增幅10.42%。除了个别市民遭遇的非典型价格 问题,受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正式启动、“双十一”商品交易增多等影响,反映在商品零售、医药等方面大伙关心的事在增加。

      医药价改后药价就该降?

      具体药品要具体分析

      10月28日,我市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正式启动,群众关于医药价格问题的来电咨询增多,特别是一些患病需长期服药的老年市民对药品价格比较关切。有市民反映,实施改革后个别药品价格未降反增,希望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情况进行检查。

      在深入了解情况后,物价部门回应称:此次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虽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按零差率销售,药品价格“平进平出”不盈利,但不意味着所有 药品价格都会比改革前低。经查,绝大多数药品价格确实有所下降,但极少数药品价格因招标价上调导致销售价随之上调,在医院的账目上确实是“平进平出”,落 实了零差率销售的政策。药品招标价上调的因素比较多,主要是该药品或该类药品本身价格上调,6月1日国家取消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 争形成,价格“松绑”后,企业从市场需求和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上调了药品价格。

      实体店加入“双11”盛宴

      标价不规范被处罚

      今年的“双十一”已不再是电商“独舞”,一些实体店也加入了“盛宴”。工业园区某大型超市就借此机会推出大促销,宣传力度很大,引来平时几倍客 流量。但随之而来的是群众投诉量增多,市民朱先生反映自己购买了一袋某品牌“酸杏脯”,超市货架上标签价格4元,但实际收取其8.2元;张先生买了一个不 粘锅,标价49元打7.5折,但实收46元。

      根据相关规定,“单店营业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展价格优惠促销活动七日前,将有关促销内容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备案”。经工业园区价格主管部门查证,该超市并未按规定备案,进而因标价不规范、收银系统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造成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侵害,对此,价 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购置空气净化器优化环境

      转嫁净化费合理吗?

      消费时,若无意中被多收了1块钱,往往不会太在意,但有心人仔细一核查,就发现了问题。张家港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市民来电,称11月3日在张家港 市某餐厅就餐时,被收取了1元空气净化费,收费前无任何提示,认为该餐厅乱收费,希望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餐厅为优化用餐环 境,购置了空气净化器净化室内空气,但为了弥补购置设备及运营费用,故在餐费之外另加收1元/位的空气净化费。

      这费用收取是否合理?根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款“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的”规定,该 餐厅不经任何提示便向用餐者收取空气净化费,从而弥补自身设备及运行费用,应视为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收取服务费并获利,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另据《苏州 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该商品或者服务必不可少的附随商品或者附随服务,不得要求消费者另行支付价 款或者费用。”空气是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消费者到餐厅用餐必然要呼吸,而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是餐饮企业应尽的义务,消费者未特别提出需呼吸“净化空 气”的要求,就不得将“净化空气”作为商品出售。11月16日,张家港市物价局向该餐厅开出行政警示书,责令其7天内自行整改,再遇同类问题一并从重处 罚。

      一楼用户应承担电梯维修费、更新改造费

      家住工业园区的刘先生来电反映,他所在小区物业收取的2.2元/平米物业费中包括电梯使用费0.6元/平米,刘先生称其住在一楼,根本不使用电 梯,故认为自己不应支付电梯使用费,希望价格主管部门帮助维权。经查,刘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而且,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所有的业主均按照统一的标 准征收物业费。

      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物业公共服务费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 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 交的费用。因此,刘先生所在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电梯使用费并不违法。

      另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改造 费用”。刘先生居住在一楼,且电梯起始点设在第一层,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园区价格主管部门对投诉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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