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网综合资讯频道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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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5:00 至2016年4月27日15: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405,980,5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7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05,696,1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7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8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6,356,3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071,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8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6%。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议案1.00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11,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7,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0%;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7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议案4.00 《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11,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7,1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0%;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议案6.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议案7.00 《关于2016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议案8.00 《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议案9.00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议案10.00 《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809,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8%;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8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7%;反对1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20%;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冰律师、王川律师出席大会并出 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张学兵确认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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