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爷爷奶奶不堪打骂回老家后,19岁的小伙张奇(化名)冷饿之下,为发泄情绪,用报纸、柴火等将爷爷卧室烧着,吓坏了楼上的邻居们。因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恶性不大等原因,张奇近日因放火罪获刑1年。
患有混合性人格障碍
2016年2月22日正值元宵节,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接到报警称,某社区有人放火。经查,系张奇为发泄烦躁情绪,将自家房屋点燃,民警随后将张奇带回公安机关。
据铜川市印台区检察院指控,张奇自幼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6年春节过后,爷爷、奶奶因不堪忍受张奇的打骂,便回了陕北老家,留下张奇一 人居住在印台区某小区家中。2月22日晚7时,张奇又冷又饿,为了发泄情绪,他将点燃的报纸、柴火先后投放在爷爷卧室的沙发和床底下,等火着起后外出,坐 在4楼楼梯口,致使该卧室内所有物品被烧毁。楼上邻居发现火情后报警,火势被消防人员扑灭。5月6日,经司法鉴定,张奇患有混合性人格障碍,2月22日涉 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奇为了发泄情绪,将其爷爷卧室内的沙发及床点燃,引发火灾,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8月,铜川市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张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作为法定代理人,张奇的母亲说,儿子从小跟爷爷、奶奶长大,不爱与人沟通,本身也不是个坏孩子,希望法庭能给孩子一个机会。
张奇爷爷说,2008年孙子上初中时出现挤眼、咬牙、脾气暴躁等症状,诊断为抽动障碍,吃药治疗。后来,挤眼咬牙的症状消失,但经常摔东西,打 他和老伴。经过住院病情得到控制,但去年上完学回家待业,还是暴躁,打骂爷爷奶奶。今年大年初七,在孙子又动手后,他和老伴害怕出事,就回了老家。爷爷 说,不要求孙子赔偿损失,并表示谅解。
父亲去世 爷爷奶奶把他养大
张奇供述,在他年幼时,父亲去世,爷爷奶奶把他养大。元宵节前两天,他和爷爷奶奶发生争执,动手打骂老人,爷爷奶奶就回了老家。
元宵节当晚,他一人在家玩游戏,感觉肚子饿、身上冷,就生火做饭,把炉子生着后,想到吃饭没有着落,这种日子何时是个头,越想越生气,“想着如 果把家里用火点了,公安局就会来救火,爷爷、奶奶知道了就会回来照顾我,我就不用挨饿了,点火也能发泄一下情绪。”就拿了几张报纸,用打火机点着以后扔到 爷爷卧室的沙发下,看着沙发着起来后,又拿了几张报纸点着后扔到卧室的床底下,怕床着不起来,又在床底下扔了一小捆柴火,随后他坐到客厅的沙发上抽烟。十 几分钟后,爷爷卧室里的烟往外冒,他呛得受不了,就出门坐在楼梯上。在邻居问时,他说自己把房子点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奇将在居民楼居住的祖父母卧室内的沙发及床点燃,造成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可减轻、从轻处罚,其放火有让爷爷奶奶回来照顾的目的,主观恶性不大,近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例2
私开出库单变卖44万余元药品赌博
医药公司采购员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为了赌博,陕西一家医药公司的采购员虚开以外单位为购买方的出库单,提取了44万余元药品变卖,被公司发现后只偿还了10万元。因职务侵占罪,这名采购员获刑两年六个月。
焦某是陕西某医药公司采购员。未央区法院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焦某利用业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虚开以某公司为购买方的出 库单,从医药公司提取了价值44万余元的药品后变卖,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医药公司在对账过程中发现异常,对焦某进行询问,焦某承认是他侵占了公司药品变 卖。2013年11月,他向医药公司偿还了10万元。因无法偿还剩余钱款,医药公司于2014年8月向警方报案,同年9月底,焦某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作为医药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药品并变卖用于赌博,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焦某一审获刑两年六个月,并被责令向医药公司退赔剩余的34万余元。
>>相关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71条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3
帮行凶者逃匿 两男子因窝藏罪获刑
明知他人持刀伤害并致人死亡,两男子仍数次驾车将行凶者藏匿在楼观台、柞水、渭南等处。近日,两男子因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灞桥法院查明,2015年5月16日,黄某明知魏某(另案处理)持刀伤害他人的罪行后,开车将魏某送往周至县楼观台附近藏匿,并让其朋友许某帮 助照顾魏某。在明知魏某所致伤被害人已死亡后,黄某、王某二人于2015年6月上旬,驾车将魏某从周至县楼观台附近送至柞水县藏匿。后二人又于6月中旬, 将魏某从柞水县送至渭南市一个镇子藏匿。同年6月23日下午,黄某驾车从渭南市接魏某回西安,行至西安高新区时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已构成窝藏罪,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近日一审分别判处黄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3个月。 华商报记者宁军
>>相关法律规定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刑法》第310条规定,犯窝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