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8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为29,098,203股,发行价格为50.10元/股,新增股份上市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6年9月20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96,631,923元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
主 营业务: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中西药原料、医药中间体、中药材、中药饮片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药用化妆品、中西成药、生化试剂,兼营化工、食品、信息 业务,医药原料药。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生 化药品。(涉及配额许可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杨 亮
电话号码: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86002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
2015年1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
2015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16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调整方案等相关议案。
2016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16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2016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24号),核准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3.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5.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098,203股。
6.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价格为50.10元/股。
本 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3月9日),即 发行价格不低于38.36元/股。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2016年5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15年年末总股本396,889,547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元 (含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调整为37.86元/股。
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本 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为50.10元/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本次发行底价37.86元/股的132.33%;该发行价格相当于本次发行申购日(2016年 8月29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9.12元/股的102.00%;该发行价格相当于本次发行申购日(2016年8月29日)前一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50.23元/股的99.74%。
7.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57,819,970.30元。
8.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合计37,519,603.53元,其中包括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
9.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20,300,366.77元。
10.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16 年9月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40030018号《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年9月2日12 时止,贵公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共计19笔,金额总计为1,457,819,970.30元。”
2016 年9月6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40033019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为“1、截至2016年9月2日 止,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57,819,970.30元,扣除部分券商佣金及保荐费人民币36,903,319.23元,公司实际到账募集资金 人民币1,420,916,651.07元,已于2016年9月2日由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入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帐号为 5840000010120100270565的人民币账户中。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616,284.30元(扣除进项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1,420,300,366.7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9,098,203.00元,剩余资金人民币1,391,202,163.77元计入资本公 积。
2、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9,098,203.00元,增加股本人民币29,098,203.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730,126.0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425,730,126.00元。”
1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 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 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2.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16年9月19日,公司已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有关登记托管手续。
13.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
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召明
主要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阮琪
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卓
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资格证书A009号经营)。
(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907,020.8462万元
法定代表人:赖小民
主 要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 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 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5)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生章
主要经营范围: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4.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 保荐机构核查认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 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相关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15.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 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 与结果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认购邀请书》记载的认购规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的确定和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1.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29,098,203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已于2016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2.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
证券代码:000513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3.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
4.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新增股份的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1.股份变动情况表及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总股份为396,631,923股,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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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丽珠集团H股名义持有人,其代持的股份中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丽珠集团65,858,067股H股。
注 2:健康元与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于2004年1月2日签订《股权转让暨托管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将其持有的丽珠集团 6,059,428股(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后股份数量转增为7,877,256股)原境内法人股直接转让、托管及质押给健康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9,098,203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变动详情如下(发行前股本结构截至2016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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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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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动。
3.主要财务数据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②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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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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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财务指标
■
注: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5.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共计425,730,126股,以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数据为基础,本次发行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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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
■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率在合理的范围内。
公 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主要是因为公司自1997年配股以来,未以配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银行借款、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 据是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司流动负债金额较大。另外,根据公司相关费用政策以及行业经验,各报告期末均会按一定比例预提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体 现在公司其他应付款中,进一步增加公司流动负债金额。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将得到改善。
(2)营运能力分析
■
注: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2/(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的各类资产周转率较为稳定。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营运能力较好,持续经营稳健,经营风险较小。
(3)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 司的主营业务由制剂类产品(包括西药制剂和中药制剂)、原料药及中间体、诊断试剂及设备等业务组成,其中制剂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70%左右,原料药及 中间体业务占比20%左右,诊断试剂及设备占收入比例在7%左右。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稳步增长,且收入构成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公司非主营业务 占比很小,其综合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差异很小。
公司综合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2014年、2015年有小幅下降的原因,是由于公 司自2013年起开始产生的中药种植类业务收入毛利率相对较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文山丽珠三七种植有限公司的三七种植及销售业务,报告期内2013年至 2015年的毛利率分别56.49%,-42.84%以及-202.57%。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由三七市场的供求环境变化所导致的,但由于其收入占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1%,因此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和毛利率水平影响较低。
(4)期间费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期间费用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三大期间费用各自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费用金额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有所增加。其中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有所波动,主要与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变化相关。
(5)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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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尽管有所波动,但总体呈现金净流入趋势。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呈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公司良好地控制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等相关比重。
②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是处置部分证券投资收到的相应现金、及公司收到的信用证保证金。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
(三)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借款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2015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相比2013年、2014年有所减少主要系2015年未发行债券融资,因此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流入。
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以及支付股利、利息支付的现金,其偿还债务相关金额波动与公司借款金额与发行债券金额波动相符。
五、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保荐代表人:于春宇、陈斯
项目协办人:魏微
经办人员:徐卫力、刘佳凡、王奥、周颖
联系电话:010-85127750
传 真:010-85127940
(二)审计机构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项目负责人:王淑燕、李恩成
联系电话:0756-2611665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王冠、李大鹏
联系电话:010-88004488
六、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1.保荐协议签署情况
签署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期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后,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民生证券应继续完成。
2.保荐机构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民 生证券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认为上市文件真实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七、其他重要事项
无
八、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财务顾问报告;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9.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6-8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3,900,000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12月。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5,200,000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12月。
(三)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998,203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12月。
(四)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14,900,000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12月。
(五)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参与认购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配的4,100,000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新股上市之日起锁定12月。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0、自愿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二)保荐机构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聘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 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 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