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虎网综合资讯频道   -收受药品回扣 科室主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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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网长沙3月1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 马茜)医生通过滥开药品拿回扣,一直是医疗行业的隐疾。在邵东县人民医院就发生这样一起案子,该院副院长兼神经内科主任通过医药代表,10年里收到药品回扣7万余元,为科室敛财近270万元。

    3月9日,记者了解到,经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判决,邵东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追缴该科室违法犯罪所得。科室主任李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5年,湖南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唐某找到时任神经内科主任的李某。为提高销量,唐某希望李某能帮忙要求神经内科多开他代理的药品,唐某承诺,只要李某同意,他会给李某和神经内科一定比例的回扣。2005年8月至2009年3月,唐某将药品回扣款7万余元存至李某的银行账号。

    和唐某一样,找李某“合作”的医药代表还有好几人。自2005年以来,这几名医药代表先后将近270万元回扣转给李某。李某将这些钱交给神经内科的财务人员,用于神经内科医生的奖金发放及其他开支。

    一名曾参与回扣发放的神经内科医生承认,自2008年后,科室每个月都会给医生发放回扣款,“2013年之前量不大,之后量就大了点,以前是发现金,后来就直接转账。”

    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李某被刑事拘留。

      释法

      为什么李某和神经内科科室均犯单位受贿罪

    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邵东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依法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神经内科在药品销售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款2692101元,神经内科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对神经内科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

    李某身为神经内科科室的主任,对单位收受药品销售代表所送的药品回扣款有决定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此外,李某身为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具有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药品销售代表给予的回扣款71265元,数额较大,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还构成了受贿罪。

      专家答疑

      为何其他医生不属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的核心在于有没有受贿,拿钱才是关键,而不是有没有分钱。”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介绍,在我国《刑法》中,单位受贿罪实行的是双罚制,既会对涉罪单位进行处罚,也会处罚相关的自然人。但作为单位中的自然人,并不是人人都会被定罪,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这两类人才会被定罪。

    本案中,神经内科主任李某为科室负责人,因此犯单位受贿罪,尽管其他医生都分得回扣款,但他们在分钱之前并没有利用单位的

    影响力参与到拿钱的行为中。神经内科的罚款应该由谁来出

    “罚款理所应当是由科室自己来出。”张永红表示,神经内科犯单位受贿罪,罚款不由医院来承担,而由科室自己承担。科室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有科室经费。

    “单位虽然是一个抽象概念,由自然人组成,但自然人和单位的概念要严格分开。”张永红称,单位罚款也不会由个人承担,不会分摊到科室内的其他自然人身上,医生虽是科室的成员,但个人所得是私有财产,“但科室医生个人所得的赃款需要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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