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榆林绥德产妇喊疼想剖腹产遭家属多次拒绝,后跳楼自杀不治身亡。此事在网上引起广泛议论。对于这场悲剧发生,确实很让人悲伤和意外,但是仔细思考这其中原因,却又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真正导致孕妇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其实这样类似的悲剧早在2007年也曾发生,当时情况是丈夫拒不签字,产妇一尸两命。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朝阳医院肖志军事件: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死者“丈夫”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服下不能打动他,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毫无异常。
从后来采访资料丈夫陈述,“后来我们同意剖了,还在找人。”但在此之前,她经历了什么?以及,这样的同意——附带的不是立即去要求医生积极处理马上剖,而是拿出电话联系“熟悉的医生”
@烧伤超人阿宝发文认为产妇作为一个成年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当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产妇有权来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即使产妇签署过知情同意委托书,在本人清醒的状态下,完全可以随时变卦,改为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治疗方案。
可是,问题就出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医患关系。我国医疗上一旦出现问题,很多家属会直接采取闹医院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选择上法院。这就会导致,医生和医院要面对的,并不是产妇本人,而是产妇的家属。
诚如以上观点,在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就造成了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病人知情同意选择的怪圈:在选择医疗行为的时候,病人本身的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病人家属的意见。这种看上去没人性的规定,却也是医院用血泪换来的教训:为了减少责任、防范医闹。
事件中产妇的死,在这里我不做过多的讨论,自有法律会做出相应的判决。但是我担心通过这个事件如果不能引起大众的反思,从而使制度和规定上有所改变,未来每每遇到产妇生命垂危,急需剖腹产的时候,家属却迟迟不肯签字同意手术,那么悲剧依旧会上演,过去曾经发生,将来一定还会有,这种医闹不会停止。
尤其现在,医闹多了,连医技科室都专门恶补过法律知识。还有重灾区儿科,声音最大的不是孩子的哭声,是家长怼医生的质疑声。网络上有一段很有意思对话,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如果医生稍微强硬点为患者说话,反而被家属怼回去。
这是我老婆/孩子/爸妈,关你什么事。
但是出事之后又会说
我的老婆/孩子/爸妈出事了,你医生干什么吃的,赔钱!
尤其新医改以后,现在各大公立医院还推行“医院执业评定与患者满意度挂勾”。满意度是谁说了算?初衷是让患者满意,然而大多数生病而且意识不清的患者和家属很多时候在医学上又一无所知。一个靠以专业技术的职业硬生生被畸形成看人脸色的服务业,一边要救死扶伤,一边还需要以服务人员标准达到患者和家属的满意。